中国质量新闻网讯(李静)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公示了关于“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涉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安全巡视案”的相关处罚信息。
(图源:浙江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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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信息显示,当事人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在浙江爱旭义乌六期15GW高效晶硅太阳能电池项目-电池车间1存在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安全巡视的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
这已经不是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第一次被处罚。今年4月份以来,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夜间施工、噪声扰民等原因被先后处罚了4次,处罚总金额63.5万元。
(图源:信用中国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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